發文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終止委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事權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環函〔2023〕184號 | 發布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
各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
我廳于2017年將本級負責的部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事項委托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審批(桂環函〔2017〕225號)。委托審批以來,各市按照我廳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助力我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力推動了我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快速提升。但近兩年來,我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迅猛增長,尤其是一些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項目準入門檻低、低水平重復性建設、布局不合理、惡性競爭激烈等問題突出,收集貯存能力嚴重過剩(收集量達不到收集能力的5%)。為盡快解決我區危險廢物經營能力結構性失衡及經營能力嚴重過剩等問題,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經研究,現決定終止委托設區市對機械、船舶等行業廢礦物油(HW08)和鎳氫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含汞電池、農藥廢棄包裝物等危險廢物收集活動審批工作。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繼續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規定,做好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要做好審批權限調整相關銜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現持有市級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涉及許可證變更、續證及重新申請的,應當向我廳提出申請,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對已受理的相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經營許可申請,指導申請單位做好審批權限調整后的銜接工作。
我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部分委托審批工作的通知》(桂環函〔2017〕225號)即日起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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