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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為了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效率,降低評估費用,根據《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日常生態環境執法中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積極探索快捷簡易的損害評估程序”的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積極探索,并借鑒浙江省紹興市、重慶市、貴州省等兄弟省(直轄市)的經驗,于2021年11月2日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賠償規定(試行)》(桂環發〔2021〕36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印發有力地促進了廣西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在2022年新啟動辦理的50件案件中有28件為小型案件,占56%,同時通過委托專家出具評估意見,評估費用也大大降低。2022年4月26日,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門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根據新要求,以及結合近兩年來的實踐,并借鑒兄弟省的經驗,結合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起草《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2023年版)》(以下簡稱《規定(2023年版)》)。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磋商規定(2023年版)〉的通知》(桂環發〔2023〕36號)。
三、主要內容
《規定(2023年版)》共14條,第一條說明文件出臺的主要目的。第二條明確小型案件的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案件適用情形。第四條明確案件辦理流程及方法。第五條明確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認定方式。第六條明確委托專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情形。第七條規范專家評估意見的依據及格式。第八條規范專家評估費用的收費方式。第九條規范案件磋商行為。第十條規范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賠償義務人收到磋商告知書后不同情況的處理方式。第十一條規范不同磋商結果的處理方式。第十二條明確賠償協議的處理方式。第十三條明確案件辦理機構。第十四條明確政策文件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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